洗冤集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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目录

洗冤集錄

作者
宋慈
朝代
年份
公元1247年

原序

獄事莫重於大辟,大辟莫重於初情,初情莫重於檢驗。蓋死生出入之權輿,幽枉屈伸之機括,於是乎決。法中所以通著今佐理據者,謹之至也。年來州縣,悉以委之初官,付之右選,更歷未深,驟然嘗試,重以仵作之欺偽,吏胥之奸巧,虛幻變化,茫不可詰。縱有敏者,一心兩目亦無所用其智,而況遙望而弗親,掩鼻而不屑者哉。慈四叨臬寄,他無寸長,獨於獄案,審之又審,不敢萌一毫慢易心;若灼然知其為欺,則亟與駁下,或疑信未決,必反下覆深思,惟恐率然而行,死者虛被澇漉。每念獄情之失,多起於發端之著;定驗之誤,皆原於歷試之涉。遂博採近世所傳諸書,自《內恕錄》以下凡數家,會而粹之,釐而正之,增以己見,總為一編,名曰《洗冤集錄》,刊於湖南憲治;示我同寅,使得參驗互考。如醫師討論古法,脈絡表裡先已洞澈,一旦按此以施針砭,發無不中,則其洗冤澤物,當與起死回生同一功用矣。

淳祐丁未嘉平節前十日,朝散大夫,新除直秘閣、湖南提刑充大使行府參議官宋慈惠父序。

賢士大夫或有得於見聞及親所歷涉出於此集之外者,切望片紙錄賜,以廣未備。慈拜稟。

卷之一

一·條令

諸屍應驗而不驗;(初覆同)或受差過兩時不發;(遇夜不計,下條准此)或不親臨視;或不定要害致死之因;或定而不當,(謂以非理死為病死,因頭傷為脅傷之類)各以違制論。即憑驗狀致罪已出入者,不在自首覺舉之例。其事狀難明,定而失當者,杖一百。吏人、行人一等科罪。

諸被差驗覆,非系經隔日久,而輒稱屍壞不驗者,坐以應驗不驗之罪。(淳祐詳定)

諸驗屍,報到過兩時不請官者;請官違法,或受請違法而不言;或牒至應受而不受;或初覆檢官吏、行人相見及漏露所驗事狀者,各杖一百。(若驗訖,不當日內申所屬者,准此)

諸縣,承他處官司請官驗屍,有官可那而稱闕,若闕官而不具事因申牒,或探伺牒至而託故在假避免者,各以違制論。

諸行人因驗屍受財,依公人法。

諸檢覆之類應差官者,差無親嫌干礙之人。

諸命官所任處有任滿賞者,不得差出,應副檢驗屍者聽差。

諸驗屍,州差司理參軍,(本院囚別差官,或止有司理一院,准此)縣差尉。縣尉闕,即以次差簿、丞。(縣丞不得出本縣界)監當官皆闕者,縣令前去。若過十里,或驗本縣囚,牒最近縣。其郭下縣皆申州。應覆驗者,並於差初驗(官)日先次申牒差官,應牒最近縣,而百里內無縣者,聽就近牒巡檢或都巡檢。(內覆檢應止牒本縣官,而獨員者准此,[並]謂非見出巡捕者。)

諸監當官出城驗屍者,縣差手力五人當直。

諸死人未死前,無緦麻以上親在死所,(若禁囚責出十日內及部送者同)並差官驗屍。(人力、女使經取口詞者,差公人)囚及非理致死者,仍覆驗,驗覆訖,即為收瘞。(仍差人監視,親戚收瘞者付之)若知有親戚在他所者,仍報知。

諸屍應覆驗者,在州申州;在縣,於受牒時,牒屍所最近縣。(狀牒內各不得具致死之因)相去百里以上而遠於本縣者,止牒本縣官。(獨員即牒他縣)

諸請官驗屍者,不得越黃河江湖,(江河謂無橋梁,湖謂水漲不可渡者)及牒獨員縣。(郭下縣聽牒,牒至即申州,差官前去)

諸驗屍,應牒近縣,而牒遠縣者,牒至亦受,驗畢,申所屬。

諸屍應牒鄰近縣驗覆,而合請官在別縣,若百里外,或在病假,(不妨本職非)無官可那者,受牒縣當日具事因,(在假者,具日時)保明申本州及提點刑獄司,並報元牒官司,仍牒以次縣。

諸初、覆檢屍格目,提點刑獄司依式印造。每副初、覆各三紙,以千字文為號,鑿定給下州縣。遇檢驗,即以三紙先從州縣填訖,付被差官。候檢驗訖,從實填寫,一申州縣,一付被害之家,(無即繳回本司)一具日時字號入急遞,徑申本司點檢。(遇有第三次[以]後檢驗准此)

諸因病死(謂非在囚禁及部送者)應驗屍,而同居緦麻以上親,或異居大功以上親至死所,而願免者,聽。若僧道有法眷,童行有本師,未死前在死所,而寺觀主首保明各無他故者,亦免。其僧道雖無法眷,但有主首或徒眾保明者,准此。

諸命官因病亡,(謂非在禁及部送者)若經責口詞;或因卒病,而所居處有寺觀主首,或店戶及鄰居,並地分合幹人保明無他故者,官司審察,聽免檢驗。

諸縣令、丞、簿雖應差出,須當留一員在縣。(非時俱闕,州郡差官權)

諸稱違制論者,不以失論。(《刑統·制》曰:謂奉制有所施行而違者,徒二年。若非故違而失錯旨意者杖一百)。

諸監臨主司受財枉法二十匹,無祿者二十五匹,絞。若罪至流,及不枉法,贓五十匹,配本城。

諸以毒物自服,或與人服,而誣告人,罪不至死者,配千里。若服毒人已死,而知情誣告人者,並許人捕捉,賞錢五十貫。

諸緦麻以上親因病死,輒以他故誣人者,依誣告法,(謂言毆死之類,致官司信憑以經檢驗者)不以廕論,仍不在引虛減等之例。即緦麻以上親自相誣告,及人力、女使病死,其親輒以他故誣告主家者,准此。(尊長誣告卑幼,廕贖減等,自依本法)

諸(有)詐病及死、傷,受使檢驗不實者,各依所欺減一等。若實病死及傷不以實驗者,以故入人罪論。(《刑統·議》曰:上條詐疾病者,杖一百。檢驗不實同詐妄,減一等,杖九十)

諸屍雖經驗,而系妄指他屍告論,致官司信憑推鞠,依誣告法。即親屬至死所妄認者,杖八十。被誣人在禁致死者,加三等。若官司妄勘者,依入人罪法。

《刑統·疏》:以他物毆人者,杖六十。(見血為傷,非手足者,其餘皆為他物,即兵不用刃亦是)

《申明刑統》:以靴鞋踢人傷,從官司驗定:堅硬,即從他物;若不堅硬,即難作他物例。

諸保辜者,手足(毆傷人)限十日,[以]他物毆傷人者二十日,以刃及湯火[傷人者]三十日。(折目)折跌肢體及破骨者(三)[五]十日。限內死者,各依殺人論。諸齧人者,各依他物法。辜內墮胎者,墮後別保三十日,仍通本毆傷限,不得過五十日。其在限外,及雖在限內以他故死者,各依本毆傷法。(他故謂別增余患而死。假毆人頭傷風從頭瘡而入,因風致死之類,仍依殺人論。若不因頭瘡得風而死,是為他故,各依本毆傷法)

乾道六年,[八月十六日]尚書省(此[批]狀州縣檢驗之官,並差文官,如有闕官去處,覆檢官方差右選。本所看詳:檢驗之官自合依法差文臣。如邊遠小縣,委的闕文臣處,覆檢官權差識字武臣。今聲說照用。

嘉定十六年二月十八日

勅臣僚奏:檢驗不定要害致命之因,法至嚴矣。而檢覆失實,則為覺舉,遂以苟免。欲望

睿旨下刑部看詳,頒示遵用。刑寺長貳詳議:檢驗不當,覺舉自有見行條法;今檢驗不實,則乃為覺舉,遂以苟免。今看詳命官檢驗不實或失當,不許用覺舉原免。余並依舊法施行。奉聖旨依。

二·檢覆總說上

凡驗官多是差廳子、虞候,或以親隨作公人、家人各目前去,追集鄰人、保伍,呼為先牌,打路排保,打草踏路,先馳看屍之類,皆是搔擾鄉眾,此害最深,切須戒忌。

凡檢驗承牒之後,不可接見在近官員、秀才、術人、僧道,以防奸欺及招詞訴。仍未得鑿定日時,於牒。前到地頭,約度程限,方可書鑿,庶免稽遲。仍約束行吏等人,不得少離官員,恐有乞覓。遇夜行吏須要勒令供狀,方可止宿。

凡承牒檢驗,須要行凶人隨行,差土著有家累、田產、無過犯節級、教頭、部押公人看管。如到地頭,勒令行凶人當面,對屍仔細檢喝;勒行人、公吏對眾鄰保當面供狀,不可下司,恐有過度走弄之弊。如未獲行凶人,以鄰保為眾證。所有屍帳,初、覆官不可漏露。仍須是躬親詣屍首地頭,監行人檢喝,免致出脫重傷處。

凡檢官遇夜宿處,須問其家是與不是凶身血屬親戚,方可安歇,以別嫌疑。

凡血屬入狀乞免檢,多是暗受凶身買和,套合公吏入狀。檢官切不可信憑,便與備申,或與繳回格目。雖得州縣判下,明有公文照應,猶須審處。恐異時親屬爭錢不平,必致生詞,或致發覺,自亦例被,汙穢難明。

凡行凶器杖,索之少緩,則奸囚之家藏匿移易,妝成疑獄,可以免死,干係甚重。初受差委,先當急急收索;若早出,官又可參照痕傷大小、闊狹,定驗無差。

凡到檢所,未要自向前,且於上風處坐定。略喚死人骨屬,或地主,(湖南有地主他處無)競主,審問事因了,點數干係人及鄰保,應是合於檢狀著字人齊足。先令札下硬四至,始同人吏向前看驗。若是自縊,切要看吊處及項上痕;更看系處塵土,曾與不曾移動?及系吊處高下,原踏甚處?是甚物上得去系處?更看垂下長短,項下繩帶大小,對痕寬狹;細看是活套頭、死套頭?有單掛十字系,有纏繞系,各要看詳。若是臨高撲死,要看失腳處土痕蹤跡高下。若是落水淹死,亦要看失腳處土痕高下,及量水淺深。

其餘殺傷、病患、諸般非理死人,札四至了,但令扛𩛩明淨處,且未用湯水酒醋,先干檢一遍。仔細看腦後、頂心、頭髮內,恐有火燒釘子釘入骨內。(其血不出,亦不見痕損)更切點檢眼睛、口、齒、舌、鼻、大小便二處,防有他物。然後用溫水洗了,先使酒醋蘸紙,搭頭面上、胸脅、兩乳、臍腹、兩肋間,更用衣服蓋罨了,澆上酒醋,用薦席罨一時久,方檢。不得信令行人只將酒醋潑過,痕損不出也。

三·檢覆總說下

凡檢驗,不可信憑行人,須令將酒醋洗淨,仔細檢視。如燒死,口內有灰。溺死,腹脹,內有水。以衣物或濕紙搭口鼻上死,即腹干脹。若被人勒死,項下繩索交過,手指甲或抓損。若自縊,即腦後分八字,索子不交。繩在喉下,舌出;喉上,舌不出,切在詳細。自余傷損致命,即無可疑。如有疑慮,即且捉賊。捉賊不獲,猶是公過。若被人打殺,卻作病死,後如獲賊,不免深譴。

凡檢驗文字,不得作「皮破血出」。大凡皮破即血出,當云「皮微損有血出」。

凡定致命痕,雖小,當微廣其分寸。定致命痕內骨折,即聲說骨不折,不須言骨不折卻重害也。(或行凶器杖未到,不可分毫增減,恐他日索到異同)

凡傷處多,只指定一痕系要害致命。

凡聚眾打人,最難定致命痕。如死人身上有兩痕皆可致命,此兩痕若是一人下手,則無害;若是兩人,則一人償命,一人不償命。須是兩痕內斟酌得最重者為致命。

凡官守,戒訪外事。惟檢驗一事,若有大段疑難,須更廣布耳目以合之,庶幾無誤。如斗毆限內身死,痕損不明;若有病色,曾使醫人、師巫救治之類,即多因病患死。若不訪問,則不知也。雖廣布耳目,不可任一人,仍在善使之;不然,適足自誤。

凡行凶人不得受他通吐,一例收人解送。待他到縣通吐後,卻勾追。恐手腳下人妄生事搔擾也。

凡初、覆檢訖,血屬、耆正副、鄰人並責狀看守屍首,切不可混同解官,徒使被擾。但解凶身、干證。若獄司要人,自會追呼。

凡檢覆後,體訪得行凶事因,不可見之公文者,面白長官,使知曲折,庶易勘鞠。

近年諸路憲司行下,每於初、覆檢官內,就差一員兼體究。凡體究者,必須先喚集鄰保,反覆審問。如歸一,則合款供;或見聞參差,則令各供一款。或並責行凶人供吐大略,一併繳申本縣及憲司。縣獄憑此審勘,憲司憑此詳覆。或小有差互,皆受重責。簿、尉既無刑禁,鄰里多已驚奔。若憑吏卒開口,即是私意。須是多方體訪,務令參會歸一。切不可憑一二人口說,便以為信,及備三兩紙供狀,謂可塞責。況其中不識字者,多出吏人代書;其鄰證內或又與凶身是親故,及暗受買囑符合者,不可不察。

隨行人吏及合幹人,多賣弄四鄰,先期縱其走避,只捉遠鄰或老人、婦人及未成丁人塞責。(或不得已而用之,只可參互審問,終難憑以為實,全在斟酌)又有行凶人,恐要切干證人(真)〔直〕供,有所妨礙,故令藏匿;自以親密人或地客、佃客出官,合套誣證,不可不知。

頑囚多不伏于格目內凶身下填寫姓名、押字,公吏有所取受,反教令別撰名色,寫作被誣或干連之類,欲乘此走弄出入。近江西宋提刑重定格目,申之朝省,添入被執人一項。若虛實未定者,不得已與之就下書填。其確然是實者,須勒令僉押於正行凶字下。不可姑息詭隨,全在檢驗官自立定見。

四·疑難雜說上

凡驗屍,不過刀刃殺傷與他物鬥打、拳手毆擊,或自縊、或勒殺、或投水、或被人溺殺、或病患數者致命而已。然有勒殺類乎自縊;溺死類乎投水;鬥毆有在限內致命,而實因病患身死;人力、女使因被捶撻,在主家自害自縊之類。理有萬端,併為疑難,臨時審察,切勿輕易,差之毫釐,失之千里。

凡檢驗疑難屍首,如刃物所傷透過者,須看內外瘡口:大處為行刃處,小處為透過處。如屍首爛,須看其原衣服,比傷著去處。

屍或覆臥,其右手有短刃物及竹頭之類,自喉至臍下者,恐是酒醉攛倒,自壓自傷。

如近有登高處或泥,須看身上有無財物、有無損動處,恐因取物失腳自傷之類。

檢婦人,無傷損處,須看陰門,恐有自此入刀於腹內。離皮淺,則臍上下微有血沁,深則無。多是單獨人、求食婦人。

如男子,須看頂心,恐有平頭釘;糞門,恐有硬物自此入。多是同行人,因丈夫年老、婦人年少之類也。

凡屍在身無痕損,唯面色有青黯,或一邊似腫,多是被人以物搭口鼻及罨捂殺。或是用手巾、布袋之類絞殺,不見痕,更看(頂),〔項〕上肉硬即是。切要(者),〔看〕手足有無擊縛痕,舌上恐有嚼破痕,大小便二處恐有踏腫痕。若無此類,方看口內有無涎唾?喉間腫與不腫?如有涎及腫,恐患纏喉風死,宜詳。

若究得行凶人,當來有窺謀,事蹟分明,又已招伏,方可檢出;若無影跡,即恐是酒醉卒死。

多有人相鬥毆了,各自分散。散後,或有去近江河、池塘邊,洗頭面上血、或取水吃,卻為方相打了,尚困乏;或因醉相打後頭旋,落水淹死。落水時尚活,其屍腹肚膨脹,十指甲內有沙泥,兩手向前,驗得只是落水淹死分明。其屍上有毆擊痕損,更不可定作致命去處,但一一札上驗狀,只定作落水致命,最捷。緣打傷雖在要害處,尚有辜限,在法雖在辜限內及限外以他故死者,各依本毆傷法。(注他故謂別增余患而死者)今既是落水身死,則雖有痕傷,其實是以他故致死分明。曾有驗官,為見頭上傷損,卻定作因打傷迷悶不覺,倒在水內;卻將打傷處作致命,致招罪人翻異不絕。

更有相打散,乘高撲下卓死,亦然。但驗失腳處高下,撲損痕瘢致命要害處,仍鬚根究曾見相打分散證佐人。

凡驗因爭鬥致死,雖二主分明,而屍上並無痕損,何以定要害致命處?此必是被傷人舊有宿患、氣疾,或是未爭鬥以前,先曾飲酒至醉,至爭鬥時有所觸犯,致氣絕而死也。如此者,多是腎子或一個或兩個縮上不見,須用溫醋湯蘸衣服或綿絮之類,罨一飯久,令仵作行人以手按小腹下,其腎子自下,即其驗也。然後仔細看要害致命處。

昔有甲乙同行,乙有隨身衣物,而甲欲謀取之。甲呼乙行,路至溪河,欲渡。中流,甲執乙就水而死,是無痕也。何以驗之?先驗其屍瘦劣、大小,十指甲各黑黯色,指甲及鼻孔內各有沙泥,胸前赤色,口唇青斑,腹肚脹。此乃乙劣而為甲之所執於水而致死也。當究甲之原情,須有贓證,以觀此驗,萬無失一。

又有年老人,以手捂之,而氣亦絕,是無痕而死也。

有一鄉民,令外甥並鄰人子,將鋤頭同開山種粟。經再宿不歸,及往觀焉,乃二人俱死在山。遂聞官。隨身衣服並在,牒官驗屍。驗官到地頭,見一屍在小茅舍外,後項骨斷,頭面各有刃傷痕;一屍在茅舍內,左項下、右腦後各有刃傷痕。在外者,眾曰:先被傷而死。在內者,眾曰:後自刃而死。官司但以各有傷,別無財物,定兩相併殺。一驗官獨曰:「不然,若以情度情,作兩相併殺而死,可矣;其舍內者,右腦後刃痕可疑,豈有自用刃於腦後者?手不便也。」不數日間,乃緝得一人,挾仇並殺兩人。縣案明,遂聞州,正極典。不然,二冤永無歸矣。大凡相併殺,余痕無疑即可為檢驗。貴在精專,不可失誤。

卷之二

五·疑難雜說下

有檢驗被殺屍在路旁,始疑盜者殺之,及點檢沿身衣物俱在,遍身鐮刀砍傷十餘處。檢官曰:盜只欲人死取財,今物在傷多,非冤仇而何?遂屏左右,呼其妻問曰:「汝夫自來與甚人有冤仇最深?」應曰:「夫自來與人無冤仇,只近日有某甲來做債,不得,曾有剋期之言,然非冤仇深者。」檢官默識其居。遂多差人,分頭告示側近居民:「各家所有鐮刀盡底將來,只今呈驗;如有隱藏,必是殺人賊,當行根勘。」俄而,居民齎到鐮刀七八十張,令布列地上。時方盛暑,內鐮刀一張,蠅子飛集。檢官指此鐮刀問為誰者,忽有一人承當,乃是做債剋期之人,就擒。訊問猶不伏,檢官指刀令自看:「眾人鐮刀無蠅子,今汝殺人,血腥氣猶在,蠅子集聚,豈可隱耶?」左右環視者,失聲歎服;而殺人者,叩首服罪。

昔有深池中溺死人,經久,事屬大家因仇事發。體究官見皮肉盡無,惟髑髏、骸骨尚在,累委官不肯驗。上司督責至數人,獨一官員承當。即行就地檢骨,先點檢見得其他並無痕跡。乃取髑髏淨洗,將淨(熱)湯瓶細細斟湯,灌從腦門穴入,看有無細泥沙屑自鼻竅中出,以此定是與不是生前溺水身死。蓋生前落水,則因鼻息取氣,吸入沙土,死後則無。

廣右有凶徒,謀死小童行,而奪其所齎。發覺距行凶日已遠,囚已招伏:「打奪就推入水中。」尉司打撈,已得屍於下流,肉已潰盡,僅留骸骨,不可辨驗,終未免疑其假合,未敢處斷。後因閱案卷,見初檢體究官繳到血屬所供,稱其弟原是龜胸而矮小。遂差官覆驗,其胸果然,方敢定刑。

南方之民,每有小小爭競,便自盡其命,而謀賴人者多矣。先以櫸樹皮罨成痕損,死後如他物所傷。何以驗之?但看其痕裡面須深墨色,四邊青赤,散成一痕,而無虛腫者,即是生前以櫸樹皮罨成也。蓋人生即血脈流行,與櫸相扶而成痕;(若以手按著,痕損處虛腫,即非櫸皮所罨也)若死後以櫸皮罨者,即苦無散遠青赤色,只微有黑色,而按之不緊硬者,其痕為死後罨之也。蓋人死後血脈不行,致櫸不能施其效。更在審詳原情,屍首痕損那邊長短,能合他物大小,臨時裁之,必無疏誤。

凡有死屍肥壯,無痕損,不黃瘦,不得作病患死。又有屍首無痕損,只是黃瘦,亦不得據所見只作病患死檢了。切須仔細驗定因何致死,唯此等檢驗最誤人也。

凡疑難檢驗,及兩爭之家稍有勢力,須選慣熟仵作人、有行止畏謹守分貼司,並隨馬行,飲食水火,令人監之,少休以待其來。不如是,則私請行矣。假使驗得甚實,吏或受賂,其事亦變。官吏獲罪猶庶幾,變動事情,枉致人命,事實重焉。

應檢驗死人,諸處傷損並無,不是病狀,難為定驗者,先須勒下骨肉次第等人狀訖,然後剃除死人髮髻,恐生前被人將刃物釘入囟門或腦中,殺害性命。

被殘害死者,須檢齒、舌、耳、鼻內,或手足、指甲中,有簽刺算害之類。

凡檢驗屍首,指定作被打後服毒身死,及被打後自縊身死、被打後投水身死之類,最須見得親切,方可如此申上。世間多有打死人後,以藥灌入口中,誣以自服毒(藥)〔者〕;亦有死後用繩吊起,假作生前自縊者;亦有死後推入水中,假作自投水者。一有差互,利害不小。今須仔細點檢死人在身傷痕,如果不是要害致命去處,其自縊、投水及自服毒皆有可憑實跡,方可保明。

六·初檢

告狀切不可信,須是詳細檢驗,務要從實。

有可任公吏使之察訪,或有非理等說,且聽來報,自更裁度。

戒左右人,不得鹵莽。

初檢,不得稱屍首壞爛不任檢驗,並須指定要害致死之因。

凡初檢時,如體問得是爭鬥分明,雖經多日,亦不得定作無憑檢驗,招上司問難。須仔細定當痕損致命去處。若委是經日久變動,方稱屍首不任擺撥。

初檢屍有無傷損訖,就驗處,襯簟屍首在物上,復以物蓋。候畢,周圍用灰印,記有若干枚,交與守屍弓手、耆正副、鄰人看守,責狀附案,交與覆檢,免至被人殘害傷損屍首也。若是疑難檢驗,仍不得遠去,防覆檢異同。

七·覆檢

與前檢無異,方可保明具申。萬一致命處不明,痕損不同,如以藥死作病死之類,不可概舉。前檢受弊,覆檢者烏可不究心察之,恐有連累矣。

檢得與前驗些小不同,遷就改正;果有大段違戾,不可依隨。更再三審問干係等人,如眾稱可變,方據檢得異同事理,供申;不可據己見便變易。

覆檢,如屍經多日,頭面肨脹,皮發脫落,唇口翻張,兩眼迭出,蛆蟲咂食,委實壞爛不通措手。若系刃傷、他物、拳手、足踢痕虛處,方可作無憑覆檢狀申。如是他物及刃傷骨損,宜沖洗仔細驗之,即須於狀內聲說致命,豈可作無憑檢驗申上。

覆檢官驗訖,如無爭論,方可給屍與親屬。無親屬者,責付本都埋瘞;勒令看守,不得火化及散落。如有爭論,未可給屍;且掘一坑,就所簟物,𩛩屍安頓坑內,上以門扇蓋,用土罨瘞作堆,周圍用灰印印記,防備後來官司再檢覆。仍責看守狀附案。

八·驗屍

身上件數。正頭面:(有無髻子)髮長、(若干)頂心、囟門、髮際、額、兩眉、兩眼、(或開或閉,如閉,擘開驗眼睛全與不全)鼻、(兩鼻孔)口、(或開或閉)齒、舌、(如自縊,舌有無抵齒)頦、喉、胸、兩乳、(婦人兩奶膀)心腹、臍、小肚、玉莖、陰囊、(次後捻兩腎子全與不全,婦人言產門,女子言陰門)兩腳大腿、膝、兩腳臁韌、兩腳腕、兩腳面、十指爪。

翻身:腦後、乘枕、項、兩胛、背、腰、兩臀瓣、(有無杖痕)穀道、後腿、兩曲䐐、兩腿肚、兩腳跟、兩腳板。

左側:左頂下、腦角、太陽穴、耳、面臉、頸、肩膊、肘、腕、臂、手、五指爪、(全與不全,或拳或不拳)曲腋、脅肋、胯外、膝外、臁𧄕、腳踝。

右側亦如之。

四縫屍首須躬親看驗。頂心、囟門、兩額角、兩太陽、喉下、胸前、兩乳、兩脅肋、心、腹、腦後、乘枕、陰囊、穀道,並系要害致命之處。(婦人看陰門、兩奶膀)

於內若一處有痕損在要害或非致命,即令仵作指定喝起。

眾約死人年幾歲,臨時須仔細看顏貌供寫,或問血屬尤真。

凡檢屍,先令多燒蒼朮、皂角,方詣屍前。檢畢,約三五步,令人將醋潑炭火上,行從上過,其穢氣自然去矣。

多備蔥、椒、鹽、白梅,防其痕損不見處,藉以擁罨。仍帶一砂盆並捶,研上件物。

凡檢覆,須在專一,不可避臭惡。切不可令仵作行人遮閉玉莖、產門之類,大有所誤。仍仔細驗頭髮內、穀道、產門內,慮有鐵釘或他物在內。

檢出致命要害處,方可押兩爭及知見親屬令見。切不可容令近前,恐損害屍體。

被傷處須仔細量長闊、深淺、小大,定致死之由。

仵作、行人受囑,多以芮(一作茜)草投醋內,塗傷損處,痕皆不見。以甘草汁解之,則見。

人身本赤黑色,死後變動作青𦍳色,其痕未見。有可疑處,先將水灑濕,後將蔥白拍碎令開,塗痕處,以醋蘸紙蓋上,候一時久,除去,以水洗,其痕即見。

若屍上有數處青黑,將水滴放青黑處,是痕則硬,水住不流;不是痕處軟,滴水便流去。

驗屍併骨傷損處,痕跡未見,用糟醋潑罨屍首;於露天,以新油絹或明油雨傘覆欲見處,迎日隔傘看,痕即見。若陰雨,以熱炭隔照,此良法也。或更隱而難見,以白梅搗爛,攤在欲見處,再擁罨看。猶未全見,再以白梅取肉,加蔥、椒、鹽、糟一處研,拍作餅子,火上煨,令極熱,烙損處,下先用紙襯之,即見其損。

昔有二人鬥毆,俄頃,一人仆地氣絕,見證分明。及驗出屍乃無痕損,檢官甚撓。時方寒,忽思得計。遂令掘一坑,深二尺余,依屍長短,以柴燒熱得所,置屍坑內,以衣物覆之。良久,覺屍溫,出屍。以酒醋潑紙貼,則致命痕傷遂出。

擁罨檢訖。仵作、行人喝四縫屍首,謂:屍仰臥。自頭喝:頂心、囟門全,額全,兩額角全,兩太陽全,兩眼、兩眉、兩耳、兩腮、兩肩並全,胸、心、臍、腹全,陰腎全,(婦人云產門全,女人云陰門全)兩髀、腰、膝、兩臁𧄕、兩腳面、十指爪並全。

左手臂、肘、腕並指甲全,左肋並脅全,左腰胯及左腿腳並全。

右亦如之。

翻轉屍:腦後、乘枕全,兩耳後、髮際連項全,兩背胛連脊全,兩腰眼、兩臀並穀道全,兩腿,兩後䐐、兩腿肚、兩腳跟、兩腳心並全。

九·婦人

凡驗婦人,不可羞避。

若是處女,札四至訖,𩛩出光明平穩處。先令坐婆剪去中指甲,用綿札。先勒死人母親及血屬並鄰婦二三人同看,驗是與不是處女。令坐婆以所剪甲指頭入陰門內,有黯血出是,無即非。

若婦人有胎孕不明致死者,勒坐婆驗腹內委實有無胎孕。如有孕,心下至肚臍以手拍之,堅如鐵石,無即軟。

若無身孕,又無痕損,勒坐婆定驗產門內,恐有他物。

有孕婦人被殺,或因產子不下身死,屍經埋地窖,至檢時,卻有死孩兒。推詳其故,蓋屍埋頓地窖,因地水火風吹死人,屍首脹滿,骨節縫開,故逐出腹內胎孕。孩子亦有臍帶之類,皆在屍腳下。產門有血水、惡物流出。

若富人家女使,先量死處四至了,便扛出大路上,檢驗有無痕損,令眾人見,以避嫌疑。

附·小兒屍並胞胎

有因爭鬥因而殺子謀人者,將子手足捉定,用腳跟於喉下踏死。只令仵作、行人以手按其喉,必塌,可驗真偽。

凡定當小兒骸骨,即云:十二、三歲小兒。若駁問:如何不定是男是女?即解云:某當初只指定十二、三歲小兒,即不曾說是男是女,蓋律稱兒,不定作兒是男女也。

墮胎者,准律:未成形像,杖一百;墮胎者,徒三年。律云:墮,謂打而落。謂胎子落者,按《五藏神論》:懷胎一月如白露,二月如桃花;三月男女分;四月形像具;五月筋骨成;六月毛髮生;七月動右手,是男,於母左;八月動左手,是女,於母右;九月三轉身,十月滿足。

若驗得未成形像,只驗所墮胎作血肉一片或一塊。若經日壞爛,多化為水。若所墮胎已成形像者,謂頭腦、口、眼、耳、鼻、手、腳、指甲等全者,亦有臍帶之類。令收生婆定驗月數,定成人形或未成形,責狀在案。

墮胎兒在母腹內被驚後死,胎下者,衣胞紫黑色,血蔭軟弱;生下腹外死者,其屍淡紅赤,無紫黑色及胞衣白。

十·四時變動

春三月:屍經兩三日,口、鼻、肚皮、兩脅、胸前肉色微青;經十日,則鼻、耳內有惡汁流出,肨(匹縫切,脹臭也)脹;肥人如此,久患瘦劣人,半月後方有此證。

夏三月:屍經一兩日,先從面上、肚皮、兩脅、胸前肉色變動;經三日,口鼻內汁流、蛆出,遍身肨脹,口唇翻,皮膚脫爛,疱胗起;經四、五日,發落。

暑月罨屍,損處浮皮多白,不損處卻青黑,不見的實痕。設若避臭穢,據見在檢過,往往誤事。稍或疑處,浮皮須令剝去,如有傷損,底下血廕分明。

更有暑月九竅內未有蛆蟲,卻於太陽穴、髮際內、兩脅、腹內先有蛆出,必此處有損。

秋三月:屍經二、三日,亦先從面上、肚皮、兩脅、胸前肉色變動;經四、五日,口鼻內汁流、蛆出,遍身肨脹,口唇翻,疱胗起;經六、七日,發落。

冬三月:屍經四、五日,身體肉色黃緊,微變;經半月以後,先從面上、口、鼻、兩脅、胸前變動。

或按在濕地,用薦席裹(角埋瘞)〔著〕,其屍卒難變動。更詳月頭、月尾,按春秋節氣定之。

盛熱:屍首經一日,即皮肉變動,作青黯色,有氣息;經三、四日,皮肉漸壞、屍脹、蛆出、口鼻汁流、頭髮漸落。

盛寒五日,如盛熱一日時;半月,如盛熱三、四日時。

春秋氣候平和,兩、三日可比夏一日;八、九日可比夏三、四日。

然人有肥瘦、老少。肥少者易壞,瘦老者難壞。

又南北氣候不同,山內寒暄不常,更在臨時通變審察。

十一·洗罨

宜多備糟醋。襯屍紙惟有藤連紙、白抄紙可用;若竹紙,見鹽、醋多爛,恐侵損屍體。

𩛩屍於平穩、光明地上,先檢驗一遍,用水沖洗。次挼皂角洗滌屍垢膩,又以水沖蕩潔淨。(洗時下用門扇、簟席襯,不惹塵土)洗了,如法用糟醋擁罨屍首,仍以死人衣物盡蓋,用煮醋淋,又以薦席罨一時久。候屍體透軟,即去蓋物,以水衝去糟醋,方驗。不得信行人說,只將酒醋潑過,痕損不出。

初春與冬月,宜熱煮醋及炒糟令熱。仲春與殘秋宜微熱。夏秋之內,糟醋微熱,以天氣炎熱,恐傷皮肉。秋將深,則用熱,屍左右手、肋相去三、四尺,加火熁,以氣候差涼。冬雪寒凜,屍首僵凍,糟醋雖極熱,被衣重疊,擁罨亦不得屍體透軟。當掘坑,長闊於屍,深三尺,取炭及木柴遍鋪坑內,以火燒令通紅。多以醋沃之,氣勃勃然,方連擁罨法物襯簟,𩛩屍置於坑內。仍用衣被覆蓋,再用熱醋淋遍。坑兩邊相去二、三尺,復以火烘。約透,去火,移屍出驗。冬殘春初,不必掘坑,只用火烘兩邊,看節候詳度。

湖南風俗,檢死人皆於屍傍開一深坑,用火燒紅,去火,入屍在坑內。潑上糟醋,又四面用火逼良久,扛出屍。或行凶人爭痕損,或死人骨屬相爭不肯認,至於有三四次扛入火坑重檢者。人屍至三四次經火,肉色皆焦赤,痕損愈不分明,行吏因此為奸。未至一兩月間,肉皆潰爛。及其家有論訴,差到聚檢官時已是數月,止有骨殖,肉上痕損並不得而知。火坑法獨湖南如此,守官者宜知之。

十二·驗未埋瘞屍首

未埋屍首,或在屋內地上,或床上,或屋前後露天地上,或在山嶺、溪澗、草木上,並先打量頓屍所在,四至高低,所離某處若干?在溪澗之內,上去山腳或岸幾許?系何人地上?地名甚處?若屋內,系在何處?及上下有無物色蓋簟?訖,方可𩛩屍出驗。

先剝脫在身衣服或婦人首飾,自頭上至鞋襪逐一抄札,或是隨身行李,亦具名件。訖,且以溫水洗屍一遍(了),〔乃〕驗。未要便用酒醋。

剝爛衣服洗了,先看其屍有無軍號?或額角、面臉上所刺大小字體,計幾行或幾字?是何軍人?若系配隸人,所配隸何州?軍字亦須計行數。如經刺環,或方或圓?或在手背、項上?亦計幾個。內是刺字或環子?曾艾灸或用藥取?痕跡黯濫,及成疤瘢,可取竹削一篦子,於灸處撻之,可見。

辨驗色目人訖,即看死人身上甚處有雕青、有灸瘢;系新舊瘡疤?有無膿血?計共幾個?及新舊官杖瘡疤,或背或臀;並新舊荊杖子痕,或腿或腳底;甚處有舊瘡癤瘢?甚處是見患?須量見分寸;及何處有黯記之類,盡行聲說。如無,亦開寫。

打量屍首身長若干?髮長若干?年顏若干?

十三·驗墳內及屋下攢殯屍

先驗墳系何人地上?地名甚處?土堆一個,量高及長闊,並各計若干尺寸,及屍現攢殯在何人屋下?亦如前量之。

次看屍頭腳所向,謂如頭東腳西之類;頭離某處若干,腳離某處若干。左右亦如之。對眾爬開浮土,或取去攢磚,看其屍用何物盛簟,謂:棺木有無漆飾?席有無沿〔褖〕及蕟簟之類。舁出開拆,取屍於光明處地上驗之。

十四·驗壞爛屍

若避臭穢,不親臨,往往誤事。

屍首變動,臭不可近,當燒蒼朮、皂角闢之;用麻油塗鼻,或作紙攄子搵油,塞兩鼻孔;仍以生薑小塊置口內。遇檢,切用猛閉口。恐穢氣衝入。

量札四至訖,用水衝去蛆蟲、穢汙,皮肉乾淨方可驗。未須用糟醋,頻令新汲水,澆屍首四面。

屍首壞爛,被打或刃傷處痕損,皮肉作赤色,深重作青黑色,貼骨不壞,蟲不能食。

十五·無憑檢驗

凡檢驗無憑之屍,宜說:頭髮褪落,曲鬢、頭面、遍身皮肉並皆一概青黑,䏶皮、壞爛,及被蛆蟲咂破,骨殖顯露去處。

如皮肉消化,宜說:骸骨顯露,上下皮肉並皆一概消化;只有些小消化不及筋肉與骨殖相連。今來,委是無憑檢覆本人生前沿身上下有無傷損它故,及定奪年顏、形狀、致死因依不得。兼用手揣捏得沿身上下,並無骨損去處。

十六·白僵死瘁死

先鋪炭火約與死人長闊,上鋪薄布,可與炭等,以水噴微濕,臥屍於上。仍以布覆蓋頭面、肢體訖,再用炭火鋪擁,令遍。再以布覆之,復用水遍灑。一時久,其屍皮肉必軟起。乃揭所鋪布與炭看,若皮肉軟起,方可以熱醋洗之,於驗損處,以蔥、椒、鹽同白梅和糟研爛,拍作餅子,火內煨令熱,先於屍上用紙搭了,次以糟餅罨之,其痕損必見。

卷之三

十七·驗骨

人有三百六十五節,按一年三百六十五日。

男子骨白,婦人骨黑。(婦人生骨出血如河水,故骨黑。如服毒藥骨黑,須仔細詳定)

髑髏骨:男子自頂及耳並腦後共八片,(蔡州人有九片)腦後橫一縫,當正直下至髮際別有一直縫。婦人只六片,腦後橫一縫,當正直下無縫。

牙有二十四,或二十八,或三十二,或三十六。

胸前骨三條。

心骨一片,嫩,如錢大。

項與脊骨各十二節。

自項至腰共二十四椎骨,上有一大椎骨。

肩井及左右飯匙骨各一片。

左右肋骨:男子各十二條,八條長、四條短。婦人各十四條。

男女腰間各有一骨,大如手掌,有八孔,作四行,樣䀮。

手、腳骨各二段。男子左、右手腕及左、右臁𧄕骨邊皆有捭骨。(婦人無)兩腳膝頭各有𨿜骨,隱在其間,如大指大。手掌、腳板各五縫。手、腳大拇指並腳第五指各二節,餘十四指並三節。

尾蛆骨,若豬腰子,仰在骨節下。

男子者,其綴脊處凹,兩邊皆有尖瓣,如(稜)〔萎〕角,周布九竅。

婦人者,其綴脊處平直,周布六竅。

大、小便處各一竅。

骸骨各用麻草小索,或細篾串訖,各以紙簽標號某骨,檢驗時不至差誤。

十八·論沿身骨脈及要害去處

夫人兩手指甲相連者小節,小節之後中節,中節之後者本節。本節之後肢骨之前生掌骨,掌骨上生掌肉,掌肉後可屈曲者腕。腕左起高骨者手外踝,右起高骨者右手踝,二踝相連生者臂骨,輔臂骨者髀骨,三骨相繼者肘骨,前可屈曲者曲肘。曲肘上生者臑骨,臑骨上生者肩髃,肩髃之前者橫髃骨,橫髃骨之前者髀骨,髀骨之中陷者缺盆,缺盆之上者頸。頸之前者顙喉,顙喉之上者結喉,結喉之上者頦,頦兩傍者曲頷,曲頷兩傍者頤,頤兩旁者頰車,頰車上者耳,耳上者曲鬢,曲鬢上行者頂。頂前者囟門,囟門之下者髮際,髮際正下者額,額下者眉,眉際之末者太陽穴。太陽穴前者目,目兩旁者兩小眥,兩小眥上者上(臉)〔瞼〕,下者下(臉)〔瞼〕,正位能瞻視者目瞳子,瞳子近鼻者兩大眥。近兩大眥者鼻山根,鼻山根上印堂,印堂上者腦角,腦角下者承枕骨。脊骨下橫生者髖骨,髖骨兩傍者釵骨,釵骨下中者腰門骨。釵骨上連生者腿骨,腿骨下可屈曲者曲䐐,曲䐐上生者膝蓋骨。膝蓋骨下生者脛骨,脛骨旁生者䯒骨。䯒骨下左起高大者兩足外踝,右起高大者兩足右踝。脛骨前垂者兩足跂骨,跂骨前者足本節,本節前者小節,小節相連者足指甲,指甲後生者足前跗,跗後凹陷者足心,下生者足掌骨,掌骨後生者踵肉,踵肉後者腳跟也。

檢滴骨親法,謂如:某甲是父或母,有骸骨在,某乙來認親生男或女何以驗之?試令某乙就身刺一兩點血,滴骸骨上,是的親生,則血沁入骨內,否則不入。俗云「滴骨親」,蓋謂此也。

檢骨須是晴明。先以水淨洗骨,用麻穿定形骸次第,以簟子盛定。卻鋤開地窖一穴,長五尺、闊三尺、深二尺。多以柴炭燒煅,以地紅為度。除去火,卻以好酒二升,酸醋五升潑地窖內。乘熱氣扛骨入穴內,以藁薦遮定,蒸骨一兩時。候地冷,取去薦,扛出骨殖。向平明處,將紅油傘遮屍骨驗。

若骨上有被打處,即有紅色路,微廕;骨斷處,其接續兩頭各有血暈色;再以有痕骨照日看,紅活,乃是生前被打分明。

骨上若無血廕,蹤有損折,乃死後痕。切不可以酒醋煮骨,恐有不便處。此項須是晴明方可,陰雨則難見也。

如陰雨不得已,則用煮法。以甕一口,如鍋煮物,以炭火煮醋,多入鹽、白梅,同骨煎。須著親臨監視。候千百滾,取出,水洗,向日照,其痕即見。血皆浸骨損處,赤色、青黑色,仍仔細驗有無破裂。

煮骨不得見錫,用則骨多黯。

若有人作弊,將藥物置鍋內,其骨有傷處反白不見。(解法見驗屍門)

若骨或經三兩次洗罨,其色白與無損同,何以辨之?當將合驗損處骨以油灌之。其骨大者有縫,小者有竅,候油溢出,則揩令干。嚮明照損處,油到即停住不行,明亮處則無損。

一法,濃磨好墨塗骨上,候乾,即洗去墨。若有損處,則墨必浸入;不損,則墨不浸。

又法,用新綿於骨上拂拭,遇損處,必牽惹綿絲起。折者,其色在骨斷處兩頭。又看折處,其骨芒刺向里或外。毆打折者,芒刺在裡,在外者非。

髑髏骨有他故處,骨青;骨折處帶瘀血。

仔細看骨上有青暈或紫黑暈:長是他物,圓是拳,大是頭撞,小是腳尖。

四縫骸骨內一處有損折,系致命所在或非要害,即令仵作行人指定喝起。

擁罨檢訖,仵作、行人喝四縫骸骨,謂:屍仰臥,自髑髏喝:頂心至囟門骨、鼻梁骨、頦頷骨並口骨並全;兩眼眶、兩額角、兩太陽、兩耳、兩腮頰骨並全;兩肩井、兩臆骨全;胸前龜子骨、心坎骨全。

左臂、腕、手及髀骨全;左肋骨全;左胯、左腿、左臁𧄕並髀骨及左腳踝骨、腳掌骨並全。

右亦如之。

翻轉喝:腦後、乘枕骨、脊下至尾蛆骨並全。

凡驗原被傷殺死人,經日,屍首壞,蛆蟲咂食,只存骸骨者,原被傷痕血黏骨上,有干黑血為證。若無傷骨損,其骨上有破損,如頭髮露痕,又如瓦器龜裂沉淹損路為驗。

毆死者,受傷處不至骨損,則肉緊貼在骨上,用水沖激亦不去;指甲蹙之方脫,肉貼處其痕損即可見。

驗骨訖。自髑髏、肩井臆骨,並臂、腕、手骨,及胯骨、腰腿骨、臁𧄕、膝蓋並髀骨,並標號左右。其肋骨共二十四莖,左右各十二莖。分左右:系左第一、左第二,右第一、右第二之類,莖莖依資次題訖。內脊骨二十四節,亦自上題:一、二、三、四,連尾蛆骨處,號之;並胸前龜子骨、心坎骨亦號之,庶易於檢湊。兩肩、兩胯、兩腕皆有蓋骨,尋常不繫在骨之數,經打傷損,方入眾骨係數,不若拘收在數為良也。先用紙數重包定,次用油單紙三、四重裹了,用索子交眼扎系作三、四處。封頭,印押訖。用桶一隻盛之,上以板蓋,掘坑埋瘞,作堆標記,仍用灰印。

行在有一種毒草,名曰賤草。煎作膏子售人,若以染骨,其色必變黑黯,粗可亂真。然被打若在生前,打處自有暈痕;如無暈,而骨不損,即不可指以為痕。切須仔細辨別真偽。

十九·自縊

自縊身死者,兩眼合、唇口黑、皮開露齒。若勒喉上,即口閉、牙關緊、舌抵齒不出。(又云齒微咬舌)若勒喉下,則口開,舌尖出齒門二分至三分。面帶紫赤色,口吻、兩角及胸前有吐涎沫,兩手須握大拇指,兩腳尖直垂下。腿上有血廕,如火灸斑痕,及肚下至小腹並墜下青黑色。大小便自出,大腸頭或有一兩點血。喉下痕紫赤色或黑淤色,直至左、右耳後髮際,橫長九寸以上至一尺以來。(一云丈夫合一尺一寸婦人合一尺)腳虛則喉下勒深,實則淺。人肥則勒深,瘦則淺;用細緊麻繩、草索,在高處自縊懸頭頓身致死,則痕跡深;若用全幅勒帛及白練項帕等物,又在低處,則痕跡淺。低處自縊,身多臥於下,或側或覆。側臥,其痕斜起,橫喉下;覆臥,其痕正起,在喉下,起於耳邊,多不至腦後髮際下。

自縊處須高八尺以上,兩腳懸虛,所踏物須倍高,如懸虛處。或在床、椅、火爐、船倉內,但高二、三尺以來,亦可自縊而死。

若經泥雨,須看死人赤腳或著鞋,其踏上處有無印下腳跡。

自縊有活套頭、死套頭、單系十字、纏繞系。須看死人踏甚物入頭在繩套內,須垂得繩套寬入頭方是。活套頭、腳到地,並膝跪地,亦可死;死套頭、腳到地,並膝跪地,亦可死。

單系十字,懸空方可死,腳尖稍到地亦不死。

單系十字,是死人先自用繩帶自系項上後,自以手系高處。須是先看上頭系處塵土,及死人踏甚處物,自以手攀系得上向繩頭著,方是。上面繫繩頭處,或高、或大,手不能攀,及不能上,則是別人吊起。更看所繫處物伸縮,須是頭墜下去上頭系處一尺以上,方是。若是頭緊抵上頭,定是別人吊起。

纏繞系,是死人先將繩帶纏繞項上兩遭,自踏高系在上面,垂身致死。或是先繫繩帶在梁棟,或樹枝上,雙被䗶垂下,踏高入頭在䗶內,更纏過一兩遭。其痕成兩路:上一路,纏過耳後,斜入髮際;下一路,平繞項行。吏畏避駁雜,必告檢官,乞只申一痕,切不可信。若除了上一痕,不成自縊;若除下一痕,正是致命要害去處。或覆檢官不肯相同書填格目,血屬有詞,再差官覆檢出,為之奈何?須是據實,不可只作一條痕檢。其相疊與分開處,作兩截量盡取頭了,〔畫取樣子〕更重將所繫處繩帶纏過,比並闊狹並同,任從覆檢,可無後患。

凡因患在床,仰臥將繩帶等物自縊者,則其屍兩眼合、兩唇皮開,露齒咬舌,出一分至二分。肉色黃,形體瘦,兩手拳握,臀後有糞出。左右手內多是把自縊物色至繫緊,死後只在手內。須量兩手拳相去幾寸以來。喉下痕跡紫赤,周圍長一尺余,結締在喉下,前面分數較深。曾被解救,則其屍肚脹,多口不咬舌,臀後無糞。

若真自縊,開掘所縊腳下穴三尺以來,究得火炭,方是。

或在屋下自縊,先看所縊處楣梁、枋桁之類塵土袞亂至多,方是。如只有一路無塵,不是自縊。

先以杖子於所繫繩索上輕輕敲,如緊直,乃是;或寬慢,即是移屍。大凡移屍別處吊掛,舊痕挪動,便有兩痕。

凡驗自縊之屍,先要見得在甚地分?甚街巷,甚人家?何人見?本人自用甚物?於甚處搭過?或作十字死䗶系定,或於項下作活䗶套。卻驗所著衣新舊。打量身四至:東西南北至甚物?面覷甚處?背向甚處?其死人用甚物踏上?上量頭懸去所吊處,相去若干尺寸?下量腳下至地,相去若干尺寸?或所縊處雖低,亦看頭上懸掛索處,下至所離處,並量相去若干尺寸?對眾解下,扛屍於露明處,方解脫自縊套繩,通量長若干尺寸?量圍喉下套頭繩,圍長若干?項下交圍,量到耳後髮際起處,闊狹、橫斜、長短,然後依法檢驗。

凡驗自縊人,先問原申人,其身死人是何色目人?見時早晚?曾與不曾解下救應?申官時早晚?如有人識認,即問:自縊人年若干?作何經紀?家內有甚人?卻因何在此間自縊?若是奴僕,先問僱主討契書辨驗,仍看契書上有無親戚,年多少?更看原吊掛蹤跡去處。如曾解下救應,即問解下時有氣脈無氣脈?解下約多少時死?切須仔細。

大凡檢驗,未可便作自縊致命,未辨仔細。凡有此,只可作其人生前用繩索系咽喉下或上,要害致命身死,以防死人別有枉橫。且如有人睡著,被人將索勒死吊起所在,其檢官如何見得是自縊致死?宜仔細也。

多有人家女使、人力或外人,於家中自縊;其人不曉法,避見臭穢及避檢驗,遂移屍出外吊掛。舊痕移動,致有兩痕:舊痕紫赤,有血廕;移動痕只白色無血廕。移屍事理甚分明,要公行根究,開坐生前與死後痕。蓋移屍不過杖罪,若漏落不具,覆檢官不相照應,申作兩痕,官司必反見疑,益重干連人之禍。

屍首日久壞爛,頭吊在上,屍側在地,肉潰見骨。但驗所弔頭,其繩若入槽(謂兩耳連頷下深向骨本者)及驗兩手腕骨、頭腦骨皆赤色者是。(一云齒赤色,及十指尖骨赤色者是)

二十·被打勒死假作自縊

自縊、被人勒殺或算殺假作自縊,甚易辨。真自縊者,用繩索、帛之類繫縛處,交至左右耳後,深紫色。眼合、唇開、手握、齒露。縊在喉上,則舌抵齒;喉下,則舌多出。胸前有涎滴沫,臀後有糞出。若被人打勒殺,假作自縊,則口眼開、手散、發慢。喉下血脈不行,痕跡淺淡。舌不出,亦不抵齒。項上肉有指爪痕,身上別有致命傷損去處。

惟有生勒未死間,即時吊起,詐作自縊,此稍難辨。如跡狀可疑,莫若檢作勒殺,立限捉賊也。

凡被人隔物,或窗欞或林木之類勒死,偽作自縊,則繩不交。喉下痕多平過,卻極深,黑黯色,亦不起於耳後髮際。

絞勒喉下死者,結締在死人項後。兩手不垂下,縱垂下亦不直。項後結交,卻有背倚柱等處,或把衫襟搊著,即喉下有衣衫領黑跡,是要害處氣悶身死。

凡檢被勒身死人,將項下勒繩索,或是諸般帶系,臨時仔細聲說,纏繞過遭數。多是於項後當正,或偏左、右系定,須有系不盡垂頭處。其屍合面地臥,為被勒時爭命,須是揉撲得頭髮或角子散慢,或沿身上有搕擦著痕。

凡被勒身死人,須看覷屍身四畔,有扎磨蹤跡去處。

又有死後被人用繩索系扎手腳及項下等處,其人已死,氣血不行,雖被繫縛,其痕不紫赤,有白痕可驗。死後繫縛者,無血廕,繫縛痕雖深入皮,即無青紫赤色,但只是白痕。

有用火篦烙成痕,但紅色或焦赤帶濕不幹。

二十一·溺死

若生前溺水屍首,男僕臥,女仰臥。頭面仰,兩手、兩腳俱向前。口合、眼開閉不定,兩手拳握。腹肚脹,拍著響。(落水則手開,眼微開,肚皮微脹。投水則手握,眼合,腹內急脹)兩腳底皺白,不脹。頭髻緊。頭與髮際、手腳爪縫或腳著鞋則鞋內各有沙泥。口鼻內有水沫,及有些小淡色血汙,或有搕擦損處,此是生前溺水之驗也。(蓋其人未死必須爭命,氣脈往來,搐水入腸,故兩手自然拳曲,腳罅縫各有沙泥,口鼻有水沫流出,腹內有水脹也)

若檢覆遲,即屍首經風日吹曬,遍身上皮起,或生白疱。

若身上無痕,面色赤,此是被人倒提水搵死。

若屍面色微赤,口鼻內有泥水沫,肚內有水,腹肚微脹,真是淹水身死。

若因病患溺死,則不計水之深淺可以致死,身上別無它故。

若疾病身死,被人拋掉在水內,即口鼻無水沫,肚內無水,不脹,面色微黃,肌肉微瘦。

若因患倒落泥渠內身死者,其屍口眼開,兩手微握,身上衣裳並口、鼻、耳、髮際並有青泥汙者,須脫下衣裳,用水淋洗,酒噴其屍;被泥水淹浸處即肉色微白,肚皮微脹,指甲有泥。

若被人毆打殺死,推在水內,入深則脹,淺則不甚脹。其屍肉色帶黃不白,口眼開、兩手散,頭髮寬慢。肚皮不脹,口、眼、耳、鼻無水瀝流出,指爪罅縫並無沙泥,兩手不拳縮,兩腳底不皺白卻虛脹。身上有要害致命傷損處,其痕黑色,屍有微瘦。臨時看驗,若檢得身上有損傷處,錄其痕跡,雖是投水,亦合押合幹人赴官司推究。

諸自投井、被人推入井、自失腳落井,屍首大同小異。皆頭目有被磚石磕擦痕,指甲、毛髮有沙泥,腹脹,側覆臥之則口內水出,別無他故,只作落井身死,即投井、推入在其間矣。所謂落井,小異者:推入與自落井則手開、眼微開,腰身間或有錢物之類;自投井則眼合、手握,身間無物。

大凡有故入井,須腳直下;若頭在下,恐被人趕逼,或它人推送入井。若是失腳,須看失腳處土痕。

自投河、被人推入河,若水稍深闊,則無磕擦沙泥等事;若水淺狹,亦與投井、落井無異。大抵水深三、四尺,皆能淹殺人;驗之果無它故,只作落水身死。則自投、推入在其間矣。若身有繩索及微有痕損可疑,則宜檢作被人謀害置水身死。不過立限捉賊,切勿恤一捕限,而貽罔測之憂。

諸溺河池,(行運者謂之河,不行運者謂之池)檢驗之時,先問原申人:早晚見屍在水內?見時便只在今處?或自漂流而來?若是漂流而來,即問是東西南北?又如何流到此便住?如何申官?如稱見其人落水,即問:當時曾與不曾救應?若曾救應,其人未出水時已死,或救應上岸才死?或即申官,或經幾時申官?

若在江河、陂潭、池塘間,難以打量四至,只看屍所浮在何處。如未浮,打撈方出,聲說在何處打撈見屍。池塘或坎阱有水處可以致命者,須量見淺深丈尺,坎阱則量四至。江河、陂潭屍起浮或見處地岸,並池塘、坎阱系何人所管?地名何處?

諸溺井之人,檢驗之時,亦先問原申人:如何知得井內有人?初見有人時,其人死未;既知未死?因何不與救應?其屍未浮,如何知得井內有人?若是屋下之井,即問身死人自從早晚不見?卻如何知在井內?凡井內有人,其井內自然先有水沫,以此為驗。

量井之四至,系何人地上?其地名甚處?若溺屍在底,則不必量,但約深若干丈尺,方摝屍出。

屍在井內滿脹,則浮出尺余,水淺則不出。若出,看頭或腳在上、在下,先量尺寸;不出,亦以丈竿量到屍近邊尺寸,亦看頭或腳在上、在下。

檢溺死之屍,水浸多日,屍首肨脹,難以顯見致死之因,宜申說:頭髮脫落、頭目肨脹、唇口番張,頭面連遍身上下皮血並皆一概青黑、褪皮。驗是本人在井或河內,死後水浸,經隔日數,致有此。今來無憑檢驗本人沿身有無傷損它故,又定奪年顏、形狀不得。只檢得本人口鼻內有沫,腹脹。驗得前件屍首委是某處水溺身死,其水浸更多日,無憑檢驗,即不用申說致命因依。

初春雪寒,經數日方浮,與春、夏、秋、末不侔。

凡溺死之人,若是人家奴婢或妻女,未落水先已曾被打,在身有傷;今次又的然見得是自落水,或投井身死,于格目內亦須分明具出傷痕,定作被打復溺水身死。

投井死人如不曾與人交爭,驗屍時面目頭額,有利刃痕,又依舊帶血似生前痕,此須看井內有破瓷器之屬,以致傷著。人初入井時,氣尚未絕,其痕依舊帶血,若驗作生前刃傷,豈不利害。

卷之四

二十二·驗他物及手足傷死

律云:見血為傷。非手足者其餘皆為他物,即兵不用刃亦是。

傷損條限:手足十日,他物二十日。

鬥訟勅:諸齧人者,依他物法。

元符敕申明《刑統》:以靴鞋踢人傷,從官司驗定:堅硬,即從他物;若不堅硬,即難作他物例。

或額、肘、膝拶,頭撞致死,並作他物傷痕。

諸他物是:鐵鞭、尺、斧頭、刀背、木杆、棒、馬鞭、木柴、磚、石、瓦、粗布鞋、衲底鞋、皮鞋、草鞋之類。

若被打死者,其屍口眼開,髮髻亂,衣服不齊整,兩手不拳,或有溺汙內衣。

若在辜限外死,須驗傷處是與不是在頭,及因破傷風灌注致命身死。

應驗他物及手足毆傷痕損,須在頭面上、胸前、兩乳、脅肋傍、臍腹間、大小便二處,方可作要害致命去處。手足折損亦可死,其痕周匝有血廕,方是生前打損。

諸用他物及頭額、拳手、腳足、堅硬之物撞打痕損顏色,其至重者紫黯微腫,次重者紫赤微腫,又其次紫赤色,又其次青色。其出限外痕損者,其色微青。

凡他物打著,其痕即斜長或橫長;如拳手打著,即方圓;如腳足踢,比如拳手(寸)〔手〕分寸較大。(凡傷痕大小定作(掌)〔拳〕足他物,當以上件物比定,方可言分寸)凡打著兩日身死,分寸稍大,毒氣蓄積向里,可約得一兩日後身死;若是打著當下身死,則分寸深重,毒氣紫黑,即時向里,可以當下身死。

諸以身去就物謂之磕。雖著,無破處,其痕方圓;雖破,亦不至深。其被他物及手足傷,皮雖傷而血不出者,其傷痕處有紫赤暈。

凡行凶人若用棒杖等行打,則多先在實處。其被傷人或經一、兩時辰,或一、兩日,或三、五日,以至七、八日,十餘日身死。又有用堅硬他物行打,便致身死者,更看痕跡輕重。若是先驅捽被傷人頭髻,然後散拳踢打,則多在虛怯要害處,或一拳一腳便致命。若因腳踢著要害處致命,切要仔細驗認行凶人腳上有無鞋履,防日後問難。

凡他物傷,若在頭腦者,其皮不破,即須骨肉損也。若在其他虛處,即臨時看驗。若是屍首左邊損,即是凶身行右物致打順故也;若是右邊損,即損處在近後,若在右前,即非也;若在後,即又慮凶身自後行他物致打。貴在審之無失。

看其痕大小,量見分寸。又看幾處皆可致命,只指一重害處,定作虛怯要害致命身死。

打傷處皮膜相離,以手按之即響,以熱醋罨(罨)〔之〕則有痕。

凡被打傷殺死人,須定最是要害處致命身死。若打折腳手,限內或限外死時,要詳打傷分寸闊狹,後定是將養不較致命身死。面顏歲數,臨時聲說。

凡驗他物及拳、踢痕,細認斜長、方圓,皮有微損。未洗屍前,用水灑濕,先將蔥白搗爛塗,後以醋糟,候一時,除,以水洗,痕即出。

若將櫸木皮罨成痕,假作他物痕,其痕內爛損黑色,四圍青色,聚成一片而無虛腫,捺不堅硬。

又有假作打死,將青竹篦火燒烙之,卻只有焦黑痕,又淺而光平。更不堅硬

二十三·自刑

凡自割喉下死者,其屍口眼合,兩手拳握,臂曲而縮,(死人用手把定刃物,似作力勢,其手自然拳握)肉色黃,頭髻緊。

若用小刀子自割,只可長一寸五分至二寸;用食刀,即長三寸至四寸以來;若用瓷器,分數不大。逐件器刃自割,並下刃一頭尖小,但傷著氣喉即死。

若將刃物自斡著喉下、心前、腹上、兩脅肋、太陽、頂門要害處,但傷著膜,分數雖小即便死;如割斡不深,及不繫要害,雖三兩處,未得致死。

若用左手,刃必起自右耳後,過喉一、二寸;用右手,必起自左耳後。傷在喉骨上難死,蓋喉骨堅也;在喉骨下易死,蓋喉骨下虛而易斷也。其痕起手重,收手輕。(假如用左手把刃而傷,則喉右邊下手處深,左邊收刃處淺,其中間不如右邊。蓋下刃太重,漸漸負痛縮手,因而輕淺,及左手須似握物是也。右手亦然)

凡自割喉下,只是一出刀痕。若當下身死時,痕深一寸七分,食系、氣系並斷;如傷一日以下身死,深一寸五分,食系斷,氣系微破;如傷三、五日以後死者,深一寸三分,食系斷。須頭髻角子散慢。

更看其人面愁而眉皺,即是自割之狀。(此亦難必)

若自用刀剁下手並指節者,其皮頭皆齊,必用藥物封扎。雖是刃物自傷,必不能當下身死,必是將養不較致死。其痕肉皮頭卷向里,如死後傷者,即皮不卷向里,以此為驗。

又有人因自用口齒咬下手指者,齒內有風著於痕口,多致身死,少有生者。其咬破處瘡口一道,周迥骨折必有膿水淹浸,皮肉損爛,因此將養不較,致命身死。其痕有口齒跡,及有皮血不齊去處。

驗自刑人,即先問原申人:其身死人是何色目人?自刑時或早或晚?用何刃物?若有人來認識,即問:身死人年若干?在生之日使左手、使右手?如是奴婢,即先討契書看,更問:有無親戚?及已死人使左手、使右手?並須仔細看驗痕跡去處。

更須看驗,在生前刃傷即有血行,死後即無血行。

二十四·殺傷

凡被人殺傷死者,其屍口眼開,頭髻寬或亂,兩手微握,所被傷處要害分數較大,皮肉多卷凸。若透膜,腸臟必出。

其被傷人,見行凶人用刃物來傷之時,必須爭競,用手來遮截,手上必有傷損。或有來護者,亦必背上有傷著處。若行凶人於虛怯要害處一刃直致命者,死人手上無傷,其瘡必重。若行凶人用刃物斫著腦上、頂門、腦角、後髮際,必須斫斷頭髮,如用刀剪者。若頭頂骨折,即是尖物刺著,須用手捏著其骨損與不損。

若尖刃斧痕,上闊長,內必狹。大刀痕,淺必狹,深必闊。刀傷處,其痕兩頭尖小,無起手、收手輕重。槍刺痕,淺則狹,深必透竿,其痕帶圓。或只用竹槍、尖竹擔斡著要害處,瘡口多不齊整,其痕方圓不等。

凡驗被快利物傷死者,須看原著衣衫有無破傷處,隱對痕,血點可驗。又如刀剔傷,腸肚出者,其被傷處,須有刀刃撩劃三兩痕。且一刀所傷,如何卻有三兩痕?蓋凡人腸臟盤在左右脅下,是以撩划著三兩痕。

凡檢刀槍刃斫剔,須開說:屍在甚處?向當著甚衣服?上有無血跡?傷處長、闊、深分寸,透肉不透肉?或腸肚出,膋膜出,作致命處。仍檢刃傷衣服穿孔。如被竹槍、尖物剔傷致命,便說:尖硬物剔傷致死。

凡驗殺傷,先看是與不是刀刃等物,及生前死後痕傷。如生前被刃傷,其痕肉闊,花文交出;若肉痕齊截,只是死後假作刃傷痕。

如生前刃傷,即有血汁,及所傷痕瘡口皮肉血多花鮮色,所損透膜即死。若死後用刀刃割傷處,肉色即乾白,更無血花也。(蓋人死後血脈不行,是以肉色白也)

此條仍責取行人定驗,是與不是生前、死後傷痕。

活人被刃殺傷死者,其被刃處皮肉緊縮,有血廕四畔。若被支解者,筋骨皮,肉稠黏,受刃處皮肉[緊縮]骨露。

死人被割截,屍首皮肉如舊,血不灌廕,被割處皮不緊縮刃盡處無血流,其色白。

蹤痕下有血,洗檢擠捺,肉內無清血出,即非生前被刃。

更有截下頭者,活時斬下,筋縮入;死後截下,項長,並不伸縮。

凡檢驗被殺身死屍首,如是尖刃物,方說被刺要害;若是齊頭刃物,即不說刺字。如被傷著肚上、兩肋下、或臍下,說長闊分寸後,便說斜深透內,脂膜、肚腸出,有血汙,驗是要害被傷割處致命身死。若是傷著心前、肋上,只說斜深透內,有血汙,驗是要害致命身死。如傷著喉下,說深至項,鎖骨損,兼周迥所割得有方圓不齊去處,食系、氣系並斷,有血汙,致命身死可說要害處。如傷著頭面上或太陽穴、腦角、後髮際內,如行凶人刃物大,方說骨損;若腦漿出時有血汙,亦定作要害處致命身死。如斫或刺著沿身不拘那裡,若經隔數日後身死,便說將養不較致命身死。

凡驗被殺傷人,未到驗所,先問原申人:曾與不曾收捉得行凶人?是何色目人?使是何刃物?曾與不曾收得刃物?如收得,取索看大小,著紙畫樣;如不曾收得,則問刃物在甚處?亦令原申人畫刃物樣。畫訖,令原申人於樣下書押字。更問原申人:其行凶人與被傷人是與不是親戚?有無冤仇?

二十五·屍首異處

凡驗屍首異處,勒家屬先辨認屍首。務要仔細打量屍首頓處四至。訖,次量首級離屍遠近,或左、或右,或去肩腳若干尺寸。支解手臂、腳腿,各量別計,仍各寫相去屍遠近。卻隨其所解肢體與屍相湊,提捧首與項相湊。圍量分寸一般,系刃物斫落。若項下皮肉卷凸,兩肩井聳皮𥳍,系生前斫落;皮肉不卷凸,兩肩井不聳𥳍,系死後斫落。

二十六·火死

凡生前被火燒死者,其屍口鼻內有菸灰,兩手腳皆拳縮。(緣其人未死前被火逼奔掙,口開氣脈往來,故呼吸菸灰入口鼻內)若死後燒者,其人雖手足拳縮,口內即無煙灰。若不燒著兩肘骨及膝骨,手腳亦不拳縮。

若因老病失火燒死,其屍肉色焦黑或卷,兩手拳曲,臂曲在胸前,兩膝亦曲。口眼開,或咬齒及唇,或有脂膏黃色突出皮肉。

若被人勒死拋掉在火內,頭髮焦黃,頭面、渾身燒得焦黑,皮肉搐皺,並無揞漿䏶皮去處,項下有被勒著處痕跡。

又若被刀殺死,卻作火燒死者,勒仵作拾起白骨,扇去地下灰塵,於屍首下淨地上,用釅米醋酒潑,若是殺死,即有血入地,鮮紅色。須先問屍首生前宿臥所在,卻恐殺死後移屍往他處,即難驗屍下血色。

大凡人屋,或瓦或茅蓋,若被火燒,其死屍在茅瓦之下。或因與人有仇,乘勢推入燒死者,其死屍則在茅瓦之上。兼驗頭足,亦有向至。

如屍被火化盡,只是灰,無條段骨殖者,勒行人、鄰證供狀:緣上件屍首或失火燒燬,或被人燒燬,即無骸骨存在,委是無憑檢驗。方與備申。

凡驗被火燒死人,先問原申人:火從何處起?火起時其人在甚處?因甚在彼?被火燒時曾與不曾救應?仍根究曾與不曾與人作鬧?見得端的,方可檢驗。

或檢得頭髮焦拳,頭面連身一概焦黑。宜申說:今來無憑檢驗本人沿身上下有無傷損他故,及定奪年顏形狀不得。只檢得本人口鼻內有無灰燼,委是火燒身死。如火燒深重,實無可憑,即不要說口鼻內灰燼。

二十七·湯潑死

凡被熱湯潑傷者,其屍皮肉皆拆,皮脫,白色。著肉者,亦白,肉多爛赤。

如在湯火內,多是倒臥,傷在手足、頭面、胸前。如因鬥打,或頭撞、腳踏、手推在湯火內,多是兩後䐐與臀腿上或有打損處,其疱不甚起,與其他所燙不同。

二十八·服毒

凡服毒死者,屍口眼多開,面紫黯或青色,唇紫黑,手、足指甲俱青黯,口、眼、耳、鼻間有血出。甚者,遍身黑腫,面作青黑色,唇捲髮疱,舌縮或裂拆爛腫微出,唇亦爛腫或裂拆,指甲尖黑,喉腹脹作黑色生疱,身或青斑,眼突,口、鼻、眼內出紫黑血,鬚髮浮不堪洗,未死前須吐出惡物或瀉下黑血,穀道腫突,或大腸穿出。

有空腹服毒,惟腹肚青脹,而唇、指甲不青者;亦有食飽後服毒,惟唇、指甲青而腹肚不青者;又有腹臟虛弱老病之人,略服毒而便死,腹肚、口唇、指甲並不青者,卻須參以他證。

生前中毒而遍身作青黑,多日,皮肉尚有,亦作黑色。若經久,皮肉腐爛見骨,其骨黲黑色。

死後將毒藥在口內假作中毒,皮肉與骨只作黃白色。

凡服毒死或時即發作,或當日早晚;若其藥慢,即有一日或二日發。或有翻吐或吐不絕。仍須於衣服上尋余藥,及死屍坐處尋藥物器皿之類。

中蟲毒,遍身上下、頭面、胸心並深青黑色,肚脹或口內吐血,或糞門內瀉血。

鼠莽草毒,(江南有之)亦類中蟲,加之唇裂,齒齦青黑色,此毒經一宿一日,方見九竅有血出。食果實、金石藥毒者,其屍上下或有一二處赤腫,有類拳手傷痕,或成大片青黑色,爪甲黑,身體肉縫微有血,或腹脹,或瀉血。

酒毒,腹脹或吐、瀉血。

砒霜、野葛毒,得一伏時,遍身發小疱,作青黑色,眼睛聳出,舌上生小刺、疱綻出,口唇破裂,兩耳脹大,腹肚膨脹,糞門脹綻,十指甲青黑。

金蠶蠱毒,死屍瘦劣,遍身黃白色,眼睛塌,口齒露出,上下唇縮,腹肚塌。將銀釵驗作黃浪色,用皂角水洗不去。

一云如是,隻身體脹,皮肉似湯火疱起,漸次為膿,舌頭、唇、鼻皆破裂,乃是中金蠶蠱毒之狀。

手腳指甲及身上青黑色,口鼻內多出血,皮肉多裂,舌與糞門皆露出,乃是中藥毒、菌蕈毒之狀。

如因吐瀉瘦弱,皮膚微黑不破裂,口內無血與糞門不出,乃是飲酒相反之狀。

若驗服毒,用銀釵皂角水揩洗過,探入死人喉內,以紙密封,良久取出,作青黑色。再用皂角水揩洗,其色不去;如無,其色鮮白。

如服毒中毒死人,生前吃物壓下入腸臟內,試驗無證,即自穀道內試,其色即見。

凡檢驗毒死屍,間有服毒已久,蘊積在內,試驗不出者,須先以銀或銅釵探入死人喉,訖,卻用熱糟醋自下罨洗,漸漸向上,須令氣透,其毒氣熏蒸,黑色始現。如便將熱糟醋自上而下,則其毒氣逼熱氣向下,不復可見。或就糞門上試探,則用糟醋當反是。

又一法,用大米或占(黏)米三升炊飯,用淨糯米一升淘 洗了,用布袱 盛,就所炊 飯上炊饙。取雞子一個(鴨子亦可)打破,取白拌糯米飯,令勻。依前袱起,著在前大米、占(黏)米飯上。以手三指緊握糯米飯如鴨子大,毋令冷,急開屍口,齒外放著。及用小紙三、五張,搭遮屍口、耳、鼻、臀、陰門之處。仍用新綿絮三、五條,釅醋三、五升,用猛火煎數沸,將綿絮放醋鍋內煮半時,取出。仍用糟盤罨屍,卻將綿絮蓋覆。若是死人生前被毒,其屍即腫脹,口內黑臭,惡汁噴來綿絮上,不可近。後除去綿絮,糯米飯被臭惡之汁,亦黑色而臭,此是受毒藥之狀;如無,則非也。試驗糯米飯封起,申官府之時,分明開說。此檢驗訣,曾經大理寺看定。

廣南人小有爭怒,賴人,自服胡蔓草,一名斷腸草,形如阿魏,葉長尖,條蔓生,服三葉以上即死。干者,或收藏經久,作末食亦死。如方食未久,將大糞汁灌之,可解。其草近人則葉動,將嫩葉心浸水,涓滴入口即百竅潰血。其法:急取抱卵不生雞兒,細研和麻油,開口灌之,乃盡吐出惡物而蘇,如少遲無可救者。

二十九·病死

凡因病死者,形體羸瘦,肉色痿黃,口眼多合,腹肚多陷,兩眼通黃,兩拳微握,髮髻解脫,身上或有新舊針灸瘢痕,余無他故,即是因病死。

凡病患求乞在路死者,形體瘦劣,肉色痿黃,口眼合,兩手微握,口齒焦黃,唇不著齒。

邪魔中風卒死,屍多肥,肉色微黃,口眼合,頭髻緊,口內有涎沫,遍身無他故。

卒死,肌肉不陷,口鼻內有涎沫,面色紫赤。蓋其人未死時,涎壅於上,氣不宣通,故面色及口鼻如此。

卒中死,眼開睛白,口齒開,牙關緊,間有口眼喎斜,並口兩角、鼻內涎沫流出,手腳拳曲。

中暗風,屍必肥,肉多滉白色,口眼皆閉,涎唾流溢。卒死於邪祟,其屍不在於肥瘦,兩手皆握,手足爪甲多青。或暗風如發驚搐死者,口眼多喎斜,手足必拳縮,臂腿手足細小,涎沫亦流。(以上三項大略相似,更須檢時仔細分別)

傷寒死,遍身紫赤色,口眼開有紫汗流,唇亦微綻,手不握拳。

時氣死者,眼開口開,遍身黃色,量有薄皮起,手足俱伸。

中暑死,多在五、六、七月,眼合,舌與糞門俱不出,面黃白色。

凍死者,面色痿黃,口內有涎沫,牙齒硬,身直,兩手緊抱胸前,兼衣服單薄。檢時,用酒醋洗,得少熱氣,則兩腮紅,面如芙蓉色。口有涎沫出,其涎不黏,此則凍死證。

飢餓死者,渾身黑瘦,硬直、眼閉、口開,牙關緊禁,手腳俱伸。

或疾病死,值春、夏、秋初,申得遲,經隔兩三日,肚上、臍下、兩脅肋骨縫,有微青色;此是病人死後,經日變動,腹內穢汙發作,攻注皮膚,致有此色。不是生前有他故,切宜仔細。

凡驗病死之人,才至檢所,先問原申人:其身死人來自何處?幾時到來?幾時得病?曾與不曾申官取責口詞?有無人識認?如收得口詞,即須問:原患是何疾病?年多少?病得幾日方申官取問口詞?既得口詞之後幾日身死?如無口詞,則問:如何取口詞不得?若是奴婢,則須先討契書看,問:有無親戚?患是何病?曾請是何醫人?吃甚藥?曾與不曾申官取口詞?如無,則問不責口詞因依;然後,對眾證定。如別無它故,只取眾定驗狀,稱說:遍身黃色,骨瘦,委是生前因患是何疾致死。仍取醫人定驗疾色狀一紙。如委的眾證因病身死分明,原初雖不曾取責口詞,但不是非理致死,不須牒請覆驗。

三十·針灸死

須勾醫人驗針灸處,是與不是穴道;雖無意致殺,亦須說顯是針灸殺,亦可科醫不應為罪。

三十一·札口詞

凡抄札口詞,恐非正身,或以它人偽作病狀,代其飾說,一時不可辨認,合於所判狀內云:日後或死亡,申官從條檢驗。庶使豪強之家預知所警。

卷之五

三十二·驗罪囚死

凡驗諸處獄內非理致死囚人,須當徑申提刑司,即時入發㭈鋪。

三十三·受杖死

定所受杖處瘡痕闊狹,看陰囊及婦人陰門並兩脅肋、腰、

小腹等處有無血廕痕。小杖痕,左邊橫長三寸,闊二寸五分;右邊橫長三寸五分,闊三寸。各深三分。

大杖痕,左、右各方圓三寸至三寸五分,各深三分。各有膿水,兼瘡周迴亦有膿水淹浸、皮肉潰爛去處。

背上杖瘡,橫長五寸,闊三寸,深五分。如日淺時,宜說:兼瘡周迴有毒氣攻注青赤、䏶皮、緊硬去處。如日數多時,宜說:兼瘡周迴亦有膿水淹浸、皮肉潰爛去處,將養不較致命身死。

又有訊腿杖,而荊杖侵及外腎而死者,尤須細驗。

三十四·跌死

凡從樹及屋臨高跌死者,看枝柯掛𧗐所在,並屋高低,失腳處蹤跡,或土痕高下,及要害處須有抵隱或物擦磕痕瘢。若內損致命痕者,口、眼、耳、鼻內定有血出;若傷重分明,更當仔細驗之。仍量撲落處高低丈尺。

三十五·塌壓死

凡被塌壓死者,兩眼𥳍出,舌亦出,兩手微握,遍身死血淤紫黯色,或鼻有血或清水出。傷處有血廕赤腫,皮破處四畔赤腫,或骨並筋皮斷折。須壓著要害,致命;如不壓著要害,不致死。死後壓即無此狀。

凡檢舍屋及牆倒石頭脫落壓著身死人,其屍沿身虛怯要害去處若有痕損,須說長闊分寸,作堅硬物壓痕,仍看骨損與不損。若樹木壓死,要見得所倒樹木斜傷著痕損分寸。

三十六·外物壓塞口鼻死

凡被人以衣服或濕紙搭口鼻死,則腹干脹。

若被人以外物壓塞口鼻,出氣不得後命絕死者,眼開,睛突,口鼻內流出清血水,滿面血廕赤黑色,糞門突出,及便溺汙壞衣服。

三十七·硬物癮(痁)〔䠞〕死

凡被外物癮(痁)[䠞]死者,肋後有癮(痁)[䠞]著紫赤腫,方圓三寸、四寸以來,皮不破,用手揣捏得(筋)[肋]骨傷損,此最為虛怯要害致命去處。

三十八·牛馬踏死

凡被馬踏死者,屍色微黃,兩手散,頭髮不慢,口鼻中多有血出,痕黑色。被踏要害處便死,骨折,腸臟出。若只築倒或踏不著要害處,即有皮破、癮赤黑痕,不致死。驢足痕小。

牛角觸著,若皮不破,傷亦赤腫。觸著處,多在心頭、胸前,或在小腹、脅肋,亦不可拘。

三十九·車輪拶死

凡被車輪拶死者,其肉色微黃,口眼開,兩手微握,頭髻緊。

凡車輪頭拶著處,多在心頭、胸前並兩脅肋。要害處便死,不是要害不致死。

四十·雷震死

凡被雷震死者,其屍肉色焦黃,渾身軟黑,兩手拳散,口開眼𥳍,耳後髮際焦黃,頭髻披散,燒著處皮肉緊硬而攣縮。身上衣服被天火燒爛。(或不火燒)傷損痕跡多在腦上及腦後。腦縫多開,鬢髮如焰火燒著。從上至下,時有手掌大片浮皮,紫赤,肉不損。胸、項、背、膊上或有似篆文痕。

四十一·虎咬死

凡被虎咬死者,屍肉色黃,口眼多開,兩手拳握,髮髻散亂,糞出,傷處多不齊整,有舌舐齒咬痕跡。

虎咬人,多咬頭項上,身上有爪痕𧗐損痕,傷處成窟,或見骨,心頭、胸前、臂腿上有傷處,地上有虎跡。勒畫匠畫出虎跡,並勒村甲及傷人處鄰人供責為證。(一云虎咬人,月初咬頭項,月中咬腹背,月盡咬兩腳,貓兒咬鼠亦然)

四十二·蛇蟲傷死

凡被蛇蟲傷致死者,其被傷處微有齧損黑痕,四畔青腫,有青黃水流,毒氣灌注,四肢身體光腫,面黑。如檢此狀,即須定作毒氣灌著甚處致死。

四十三·酒食醉飽死

凡驗酒食醉飽致死者,先集會首等,對眾勒仵作行人用醋湯洗檢。在身如無痕損,以手拍死人肚皮膨脹而響者,如此即是因酒食醉飽、過度(腹)脹[滿]心肺致死。仍取本家親的骨肉供狀,述死人生前常吃酒多少致醉;及取會首等狀:今來吃酒多少數目,以驗致死因依。

四十四·醉飽後築踏內損死

凡人吃酒食至飽,被築踏內損,亦可致死。其狀甚難明。其屍外別無他故,唯口、鼻、糞門有飲食並糞帶血流出。遇此形狀,須仔細體究,曾與人交爭,因而築踏。見人照證分明,方可定死狀。

四十五·男子作過死

凡男子作過太多,精氣耗盡,脫死於婦人身上者,真偽不可不察。真則陽不衰,偽者則痿。

四十六·遺路死

或是被打死者扛在路旁,耆正只申官作遺路死屍,須是仔細。如有痕跡,合申官多方體訪。

四十七·死後仰臥停泊有微赤色

凡死人項後、背上、兩肋、後腰、腿內、兩臂上、兩腿後、兩曲䐐、兩腳肚子上下有微赤色。

驗是本人身死後一向仰臥停泊,血脈墜下,致有此微赤色,即不是別緻他故身死。

四十八·死後蟲鼠犬傷

凡人死後被蟲鼠傷,即皮破無血,破處周迴有蟲鼠齧痕蹤跡,有皮肉不齊去處,若狗咬則痕跡粗大。

四十九·發冢

驗是甚向,墳圍長闊多少。被賊人開鋤,墳土狼藉,鍬鋤開深尺寸見板,或開棺見屍。勒所報人具出:死人原裝著衣服物色,有甚不見被賊人偷去。

五十·驗鄰縣屍

凡鄰縣有屍在山林荒僻處,經久損壞,無皮肉,本縣已作病死檢了,卻牒鄰縣覆。蓋為他前檢不明,於心未安,相攀覆檢。有如此類,莫若據直申:其屍見有白骨一副,手、足、頭全,並無皮肉、腸胃,驗是屍經多日,即不見得因何致死。所有屍骨未敢給付埋殯,申所屬施行。不可被公人紿作無憑檢驗。

凡被牒往他縣覆檢者,先具承牒時辰,起離前去事狀,申所屬官司,值夜止宿。及到地頭,次第取責干連人罪狀,致死今經幾日,方行檢驗。如經停日久,委的皮肉壞爛不任看驗者,即具仵作、行人等眾狀,稱:屍首頭、項、口、眼、耳、鼻、咽喉上下至心胸、肚臍、小腹、手腳等,並遍身上下屍脹臭爛,蛆蟲往來咂食,不任檢驗。如稍可驗,即先用水洗去浮蛆蟲,仔細依理檢驗。

五十一·闢穢方

〔三神湯〕 能闢死氣。

蒼朮(二兩。米泔浸兩宿,焙乾) 白朮(半兩) 甘草(半兩,炙)

上為細末。每服二錢,入鹽少許,點服。

〔闢穢丹〕 能闢穢氣。

麝香(少許) 細辛(半兩) 甘鬆(一兩) 川芎(二兩)

上為細末,蜜丸如彈子大,久窨為妙。每用一丸燒之。

〔蘇合香丸〕 每一丸含化,尤能辟惡。

五十二·救死方

若縊,從早至夜,雖冷亦可救;從夜至早,稍難。若心下溫,一日以上猶可救。不得截繩,但款款抱解放臥,令一人踏其兩肩,以手拔其發,常令緊。一人微微捻整喉嚨,依先以手擦胸上,散動之。一人磨搦臂足屈伸之,若已僵,但漸漸強屈之。又按其腹。如此一飯久,即氣從口出,復呼吸,眼開,勿苦勞動。又以少官桂湯及粥飲與之,令潤咽喉。更令二人以筆管吹其耳內,若依此救,無不活者。又法:緊用手罨其口,勿令通氣,兩時許,氣急即活。

又用皂角、細辛等分為末,如大豆許,吹兩鼻孔。

水溺一宿者尚可救,搗皂角以綿裹,納下部內,須臾,出水即活。

又屈死人兩足,著人肩上,以死人背貼生人背,擔走,吐出水即活。

又先打壁泥一堵,置地上,卻以死者仰臥其上,更以壁土覆之,止露口眼,自然水氣翕入泥間,其人遂蘇。洪丞相在鄱陽,有溺水者身僵氣絕,用此法救即蘇。

又炒熱沙覆死人面,上下著沙,只留出口、耳、鼻,沙冷濕又換,數易即蘇。

又醋半盞,灌鼻中。又綿裹石灰納下部中,水出即活。又倒懸,以好酒灌鼻中及下部。又倒懸解去衣,去臍中垢,令兩人以筆管吹其耳。又急解死人衣服,於臍上灸百壯。

暍死於行路上,旋以刀器掘開一穴,入水搗之,卻取爛漿以灌死者,即活。中暍不省人事者,與冷水吃即死。但且急取灶間微熱灰壅之,復以稍熱湯蘸手巾,熨腹脅間,良久甦醒。不宜便與冷物吃。

凍死,四肢直,口噤。有微氣者,用大鍋炒灰令暖,袋盛,熨心上,冷即換之。候目開,以溫酒及清粥稍稍與之。若不先溫其心,便以火炙,則冷氣與火爭必死。又用氈或藁薦卷之,以索系,令二人相對踏,令袞轉往來,如衦(古旱切,摩展衣也)氈法,候四肢溫即止。

魘死,不得用燈火照,不得近前,急喚多殺人。但痛咬其足跟及足拇指畔,及唾其面,必活。

魘不省者,移動些小臥處,徐徐喚之即省。夜間魘者,原有燈即存,原無燈切不可用燈照。又用筆管吹兩耳,及取病人頭髮二七莖,捻作繩,刺入鼻中。又鹽湯灌之。又研韭汁半盞灌鼻中,冬用根亦得。又灸兩足大拇指聚毛中三七壯。(聚毛乃腳指向上生毛處)又皂角末如大豆許,吹兩鼻內,得嚏則氣通,三四日者尚可救。

中惡客忤卒死,凡卒死或先病及睡臥間忽然而絕,皆是中惡也。用韭黃心於男左女右鼻內,刺入六七寸,令目間血出即活。視上唇內沿,有如粟米粒,以針挑破。又用皂角或生半夏末如大豆許,吹入兩鼻。又用羊屎燒煙燻鼻中。又綿浸好酒半盞,手按令汁入鼻中,及提其兩手,勿令驚,須臾即活。又灸臍中百壯,鼻中吹皂角末,或研韭汁灌耳中。又用生菖蒲,研取汁一盞,灌之。

殺傷,凡殺傷不透膜者,乳香、沒藥各一皂角子大,研爛,以小便半盞、好酒半盞同煎,通(口)[溫]服。然後用花蕊石散或烏賊魚骨或龍骨為末,敷瘡口上立止。

推官宋瑑定驗兩處殺傷,氣偶未絕,亟令保甲,各取蔥白熱鍋炒熟,遍敷傷處。繼而呻吟,再易蔥,而傷者無痛矣。曾以語樂平知縣鮑旂。及再會,鮑曰:蔥白甚妙,樂平人好鬥,多傷。每有殺傷公事,未暇詰問,先將蔥白敷傷損處,活人甚多,大辟為之減少。出張聲道經驗方。

胎動不安。凡婦人因爭鬥胎不安,腹內氣刺痛、脹、上喘者:

川芎(一兩半) 當歸(半兩)

上為細末。每服二錢,酒一大盞,煎六分。炒生薑少許在內,尤佳。

又:用苧麻根一大把,淨洗,入生薑三五片,水一大盞,煎至八分,調粥飯與服。

驚怖死者,以溫酒一兩杯灌之,即活。

五絕及墮打卒死等,但須心頭溫暖,雖經日亦可救。先將死人盤屈在地上,如僧打坐狀,令一人將死人頭髮控放低,用生半夏末以竹筒或紙筒、筆管吹在鼻內,如活,卻以生薑自然汁灌之,可解半夏毒。(五絕者:產、魅、縊、壓、溺。治法:單方半夏一味)

卒暴、墮攧築倒及鬼魘死,若肉未冷,急以酒調蘇合香丸灌入口,若下喉去,可活。

五十三·驗狀說

凡驗狀,須開具:死人屍首原在甚處?如何頓放?彼處四至?有何衣服在彼?逐一各檢札名件。其屍首有無雕青、灸瘢?舊有何缺折肢體?及傴僂、拳跛、禿頭、青紫黑色紅痣、肉瘤、蹄踵諸般疾狀,皆要一一於驗狀聲載,以備證驗詐偽,根尋本原推勘;及有不得姓名人屍首,後有骨肉陳理者,便要驗狀證辨觀之。今之驗狀,若是簡略,具述不全,致妨久遠照用。況驗屍首,本緣非理、獄囚、軍人、無主死人,則委官定驗,兼官司信憑檢驗狀推勘,何可疏略?又況驗屍失當,致罪非輕。當是任者,切宜究之。